(2017)甘04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同祥、周爱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蔡同祥,周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乐雅路。法定代表人:张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同祥,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牛掰村人,住平川区响泉加油站北侧同祥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爱强,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牛掰村人,住平川区华盛昌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即将到执行期限,暂时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