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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汪安国与秦铭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铭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710号被拘留人:秦铭罕,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安国与被执行人秦铭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铭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秦铭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