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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菊风与徐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菊风,徐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00号原告:舒菊风,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徐燕,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舒菊风与被告徐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舒菊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菊风撤回对被告徐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舒菊风负担。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