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世楷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世楷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799号罪犯刘世楷,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该犯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以(2004)津高刑二终字第002号刑事判决,判处刘世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以(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院张某、王某,天津市监狱警官张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世楷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刘世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刘世楷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世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一次,单项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伙同他人多次集资诈骗企业和公民合法财产,集资累计数额人民币1.5亿余元,实际未归还款项达人民币1亿余元,未提供赃款去向,且尚未履行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世楷非法吸收企业和公民存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众多企业和公民的钱款受损,社会危害性及民怨极大。综合考虑罪犯刘世楷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尚未履行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因素,其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罪悔罪,但仍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世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东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