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原告褚满永与被告王秀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满永,王秀琴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67号原告:褚满永,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琴,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呙克禄(系被告丈夫),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褚满永与被告王秀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九 俊代理审判员 刘云人民陪审员黄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嘉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