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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原告褚满永与被告王秀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满永,王秀琴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67号原告:褚满永,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琴,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呙克禄(系被告丈夫),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褚满永与被告王秀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九    俊代理审判员 刘云人民陪审员黄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嘉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