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车宝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车宝典实业有限公司,马慧丽,邓立华,邓立善,张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洪文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乐、高剑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西车宝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马慧丽。被执行人:马慧丽,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邓立华,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邓立善,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张练红,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车宝典实业有限公司、马慧丽、邓立华、邓立善、张练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邓立华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国际汽车城汽配贸易中心H幢A号、B号(房产证号分别为:昌北房权证乙字第(庐南)01350、01352号)的房产和邓立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39号2栋1单元501室(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进行拍卖,已拍卖成交;对被执行人邓立华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国际汽车城汽配贸易中心H幢01号和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39号2栋1单元601室(房产证号分别为:洪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因无人报名流拍;另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告知函,并限令其在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来函,不同意对变卖流拍的两套房产以物抵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为5145991.0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373600元,尚欠2772391.0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