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宏与被执行人蔡荣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蔡荣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梁宏,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蔡荣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梁宏申请执行蔡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蔡荣万支付梁宏借款140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3100元。因蔡荣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宏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1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荣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2017年2月24日冻结蔡荣万持有的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791股股金以及红利。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下达评估拍卖裁定。两次邮寄送达家中长期无人无法送达。2017年5月10日联系申请人梁宏交纳公告费公告进行送达,至此尚未公告见报。因审限内不能完成评估拍卖送达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笔录、冻结裁定书、评估、拍卖股本金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审限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明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11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梁宏,男,1963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建筑一栋1号楼206室。被执行人蔡荣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宏泰二期7号601室。梁宏申请执行蔡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蔡荣万支付梁宏借款140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3100元。因蔡荣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宏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1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荣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2017年2月24日冻结蔡荣万持有的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791股股金以及红利。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下达评估拍卖裁定。两次邮寄送达家中长期无人无法送达。2017年5月10日联系申请人梁宏交纳公告费公告进行送达,至此尚未公告见报。因审限内不能完成评估拍卖送达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笔录、冻结裁定书、评估、拍卖股本金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审限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成孝执行员魏长清执行员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俞明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申请执行人梁宏与被执行人蔡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时间:2017年7月10日上午评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执行长王成孝、执行员魏长清、执行员胡艳江承办人:胡艳江记录:胡艳江评议记录如下:承办人介绍案情(略)胡:现合议此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蔡荣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冻结蔡荣万持有的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791股股金以及红利。因审限内不能完成评估拍卖送达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你们意见如何?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魏: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苏0117执227号本院在执行梁宏与蔡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你(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蔡荣万【身份证号码32012419780920061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2017年7月10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