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与王芝团、尹世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王芝团,尹世庄,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8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阔时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1005R。负责人:吴昊,男,汉族,系该分行行长,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芝团,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芒市。被告:尹世庄,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寸氏鞋业连锁店部门经理,现住德宏州芒市。被告: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9026734XE。法定代表人:苗祖源,男,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王芝团、尹世庄、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