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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宗世杰与袁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世杰,袁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宗世杰,男,汉族,1959年2月2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袁瑞,男,汉族,1981年4月1日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采油厂职工。本院在执行宗世杰与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宗世杰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袁瑞偿还申请执行人宗世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8000元,本息共计98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袁瑞交纳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13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袁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袁瑞进行财产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袁瑞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有工资收入,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2016)陕0626执85号案件冻结,其名下的陕RJ32**号车辆为按揭车辆,该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宗世杰谈话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瑞的财产调查状况,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袁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