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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金宗贤,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金宗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鲁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在温州市瓯海区沿瓯海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行经瓯海大道辅道与三垟大道交叉路口,与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未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且违反交通信号灯由北往南进入路口内的浙J×××××号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和摩托车乘客即被害人李某2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鲁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结合被告人鲁某的逃逸行为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1驾驶未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违反交通信号灯进入路口,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2无责任。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鲁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李某2达成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李某2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李某2陈述,证人彭某、汤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单,交通信号灯控制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事故车辆及其它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照片,视频监控,居民户口簿,住院病历,医疗证明书,民事判决书,执毕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被害人李某2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2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万万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人民陪审员  卢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寅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