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波阳、李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波阳,李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温波阳,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律师,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李杰锋,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温波阳申请执行李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杰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隆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