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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童宇峰征收社会抚养一案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童宇峰,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童宇峰,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陈理,女,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童宇峰、陈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宇峰、陈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