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童宇峰征收社会抚养一案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童宇峰,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童宇峰,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陈理,女,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童宇峰、陈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宇峰、陈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