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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乔五彬、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五彬,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乔五彬,男,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乔立系,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系乔五彬之子。被执行人: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行唐县工业园内光明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07990-6。法定代表人:张振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乔五彬与被执行人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乔五彬与被执行人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裴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