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财产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