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盛惠周与曹爱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惠周,曹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盛惠周被执行人曹爱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民督2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爱红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曹爱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除对被执行人曹爱红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盛惠周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民督2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剑审 判 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