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永生、韩善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生,韩善秋,彭门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唐永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执行人韩善秋,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彭门华,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生、韩善秋、彭门华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唐永生、韩善秋、彭门华的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815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陶朱街道外环西路以东、艮塔西路以北的土地登记信息,该土地已被上海、杭州、山东等多家法院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处于重整状态。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58159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法审判员 陈斌斌审判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