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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童三贵与祝春潮、武汉市振元祥清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三贵,祝春潮,武汉市振元祥清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660号原告:童三贵,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祝春潮,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市振元祥清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经济适用房小区15栋1单元7—8层1号。法定代表人:袁国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代表人:毕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童三贵与被告祝春潮、武汉市振元祥清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三贵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三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童三贵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