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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献香与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聚江、于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献香,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聚江,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6号申请人:李献香,男,生于1953年12月10日,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于聚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于国庆,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日2时5分,李洪涛驾驶鲁RB1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G35济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5公里处时,与前方停驶的于国庆驾驶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与前方停驶的董宗河驾驶的鲁J16X**号小型普通客车、程经菊驾驶的鲁AT5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鲁J16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停驶的鲁AT5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鲁AT5X**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停驶的张淑征驾驶的鲁HRF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鲁HRFX**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停驶的臧连国驾驶的鲁CH0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该交通事故造成鲁RB1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李洪涛死亡,乘员高志营受伤,六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李洪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国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高志营无责任,董宗河无责任,程经菊无责任,张淑征无责任,臧连国无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献香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