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修洪、瑞安市旭威包装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修洪,瑞安市旭威包装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黄修洪,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旭威包装机械厂,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工业区。负责人潘蓓蕾。申请执行人黄修洪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旭威包装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66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有多起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公安协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虞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