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妙鲜与康静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妙鲜,康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妙鲜,女,汉族,代县住建局工作,现住代县东关七一路康宁小区。被执行人康静中,男,现住代县东关七一路西快乐家园。本院在执行王妙鲜与康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2016)晋09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以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康静中在代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材料款420000元、及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静中在聂营信用社的存款6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