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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妙鲜与康静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妙鲜,康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妙鲜,女,汉族,代县住建局工作,现住代县东关七一路康宁小区。被执行人康静中,男,现住代县东关七一路西快乐家园。本院在执行王妙鲜与康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2016)晋09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以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康静中在代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材料款420000元、及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静中在聂营信用社的存款6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