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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清区。公诉机关以济长清公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村村西其自留地内,非法种植罂粟,并进行了灌溉。2017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现场清点,徐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128株。现该片罂粟已被全部铲除。2017年4月25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供述了以上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且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