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徐建军、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徐建军,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雨润国际广场一层。组织机构代码:87873010-8。负责人唐正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建军。被执行人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叶序森,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建军、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8091.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3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