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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红笑、彭邵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笑,彭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徐红笑,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彭邵红,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邵红应向申请执行人徐红笑支付借款50000元及借款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1141元,合计538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邵红银行存款53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