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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铁岭市银州区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签订的《银州路市场农贸大厅货位租赁协议书》;(二)被执行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租赁费X元(12000÷50年×38年)。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铁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