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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利川市德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龚秀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德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龚秀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461号原告利川市德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蓝天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702369XR。法定代表人覃宇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开英,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秀权,男,生于1977年8月5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德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秀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修理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德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德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