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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明明与许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明,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明明,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蒲城县龙池镇车杜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许英,女性,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蒲城县龙池镇七一村*组,农民。杜明明与许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案款48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62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行人许英目前身体有病,正在治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的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