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伟超申请执行张占超、李娇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超,张占超,李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32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超,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号。被执行人张占超,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苏桥镇西张村*组。被执行人李娇娇,女,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许昌县苏桥镇西张村*组。王伟超申请执行张占超、李娇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3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借款人为短期借款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1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实际借款日期与本合同不符的,以实际借款日为准),月息18%o,抵押人自愿用位于金水区郑汴路138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该合同,借款人应按期归还所借款项人民币11万元整、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如不按期偿还上述费用,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明确。因张占超、李娇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0日权利人王伟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占超、李娇娇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张占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