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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素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素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797号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蝴蝶坞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里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曹素花,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素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