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18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张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汪某某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