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永成与穆维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维迎,杜永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维迎,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成,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恒庭,盐城市大丰区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穆维迎与被上诉人杜永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维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穆维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维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为1311.5元,由上诉人穆维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