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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永成与穆维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维迎,杜永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维迎,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成,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恒庭,盐城市大丰区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穆维迎与被上诉人杜永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维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穆维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维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为1311.5元,由上诉人穆维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