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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玥与李昕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玥,李昕昕,郑撼,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昕昕,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郑撼,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彭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赵玥因与被上诉人李昕昕及原审被告郑撼、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15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李昕昕与原审被告郑撼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赵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