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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盛世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盛世鼎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8-134号新源大厦307室。法定代表人:余剑,董事长。被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董事长。被告:武汉盛世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8栋2单元11层3室。法定代表人:曾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杰,湖北良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盛世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千喜审判员  余 杰审判员  熊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