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占彬与周殿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彬,周殿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695号原告:王占彬,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被告:周殿力,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王占彬与被告周殿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献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彬、被告周殿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彬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我接王占峰的活没有干,我转给原告王占彬了,当时说每平方800-820元,王占峰没有给我说门窗、防水、我转给原告,我也没有给原告说,我和周四运是合伙的,交钱的时候王占峰把门窗、水电、防水线都给扣了,王占峰只给了12000元钱,然后经周四运的手全部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周殿力找到原告说柘城县惠发小区有一个小工程,你是否愿意承接,原告同意后,双方商定工程款每平方8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000元,下欠20000元未付,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证人位夫俊、朱某、赵某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转包被告承建的工程,被告认可下欠原告2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殿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王占彬工程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殿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