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锦与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郑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30号原告:王锦,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郑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与被告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王锦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