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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锦与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郑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30号原告:王锦,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郑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与被告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王锦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