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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逄焕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焕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逄焕明,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逄焕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逄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逄焕明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驶往飞云方向,22时35分许途经瑞安市莘阳大道明镜公园前地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22时54分许,被告人逄焕明在瑞安市莘塍中心卫生院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逄焕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逄焕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贺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警情详情,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现场照片,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犯罪前科查询说明,驾驶人涉酒违法记录查询说明,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逄焕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逄焕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逄焕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