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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国芹、袁雅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芹,袁雅祺,袁为坤,袁运粮,王喜群,尚实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51号申请人杨国芹,女,1982年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袁雅祺,女,2010年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袁为坤,男,2005年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袁运粮,男,1950年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王喜群,女,1951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尚实现,男,1955年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杨国芹、袁雅祺、袁为坤、袁运粮、王喜群与尚实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