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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65号罪犯陈海,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衢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交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6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