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田志彦、龙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志彦,龙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65号申请人:田志彦,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龙维,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田志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维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潘希颖和申请人田志彦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象山花苑G2号楼2单元4层2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维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潘希颖和申请人田志彦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象山花苑G2号楼2单元4层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华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