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秦志良、陈增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良,陈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秦志良,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增生(已故),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志良与被执行人陈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增生已于2017年3月8日死亡。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增生名下一辆比亚迪牌车辆[车牌号:桂E×××××]已被本院另案[(2016)桂0502执637号]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陈增生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48号3幢3××号房产[房产证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0222**号]已被本院另案[(2016)桂0502执637号]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陈增生生前唯一住房,涉及继承及保留用于支付被执行人生前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拍卖无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陈增生在广西城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这一财产线索,广西城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表示陈增生在该单位财务账上产值余额无资金可供执行。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