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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爱付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付,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80号原告:徐爱付,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法定代表人:叶成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爱付与被告滁州市光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