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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伟光、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光,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95号起诉人刘伟光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起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收到起诉人刘伟光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实地测量确认原刘台拔丝厂和刘台电工组两个企业的土地使用面积,并出具书面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刘伟光要求被起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配合起诉人确认企业土��使用面积,并出具书面证明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伟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国春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人民陪审员  曹金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银株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