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满红、郝润英与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红,郝润英,李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540号原告张满红,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郝润英,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勇,男,2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红、原告郝润英诉被告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满红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满红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