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明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明永,杨中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财保36号申请人: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竹简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华良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明永,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杨中庭,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明永、杨中庭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明永、杨中庭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应盛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