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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文一与邱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一,邱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752号原告:杨文一,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邱继伟,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杨文一与被告邱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继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言明2016年8月23日返还该款,但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杨文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邱继伟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于2016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杨文一现金25000元,此据,2016年8月23日还款。经法庭询问,原告陈述截止开庭当日,被告邱继伟未归还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借条、账单详情、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邱继伟向原告杨文一借款2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邱继伟返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邱继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邱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杨文一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邱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谢华莲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