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显杰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杰,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显杰,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步行街89-1号。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银座B-C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上诉人王显杰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1)宽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上诉人王显杰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王显杰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7年5月26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显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