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展俊臣与杨琇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俊臣,杨琇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19号之一原告:展俊臣。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为。被告:杨琇钧。原告展俊臣与被告杨琇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展俊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俊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展俊臣负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晓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