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志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会,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至杭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害所,2017年2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会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刘志会以其母亲丛某名义,伪造德惠市迎新区中央公馆老住宅楼回迁证明一份,并用其做抵押,向被害人袁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除扣给付被害人袁某3000元利息款外,被告人刘志会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97000元。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志会行为构成诈骗罪,系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志会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刘志会为骗取他人钱财,以其母亲丛某名义,伪造了一份德惠市迎新区中央公馆老住宅楼回迁证明,并用此虚假证明做抵押,向被害人袁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人刘志会共支付给袁某8000元利息款。被害人袁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刘志会在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刘志会父亲已将钱款返还被害人袁某,袁某对刘志会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志会,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丹城村郑家窝堡7组。2、到案经过:2017年2月16日,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杭州东站候车室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志会形迹可疑,遂上前询问,刘志会出示名叫李玉全的身份证,公安人员发现其本人与证件不一致,经网上查询,发现其系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3、德惠市迎新区中央公馆老住宅楼回迁证明:被告人刘志会伪造了德惠市中央公馆C7楼5单元3层301室虚假回迁证明,经吉林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此证明系虚假证明。4、借条及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刘志会以虚假回迁证明作抵押,向被害人袁某借款10万元。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志会向袁某借款10万元,并用刘志会母亲的回迁楼作抵押。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德惠市中央公馆C7楼5单元3层301室是她所购买的楼房,并没有卖给他人。7、证人丛某证言:证明她没有回迁楼房,被告人刘志会提供的德惠市中央公馆C7楼5单元3层301室回迁证明是虚假的。8、被害人袁某陈述:证明2016年6月,被告人刘志会向其借款10万元,并提供一份楼房回迁证明,以德惠市中央公馆C7楼5单元3层301室回迁楼房作抵押。9、被告人刘志会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他向被害人袁某借款,因袁某让其提供抵押物,于是他制作了虚假的房屋回迁证明,谎称德惠市中央公馆C7楼5单元3层301室系其母亲丛某的回迁楼,于是袁某借给他人民币10万元,他共支付给袁某8000元利息款。10讯问光盘: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刘志会过程。上述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2000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志会能如实供述罪行,家属已返款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志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俊岭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