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方静与金亮亮、汪宗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静,金亮亮,汪宗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59号原告:方静,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金亮亮,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宗芳,女,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系金亮亮之妻。原告方静与被告金亮亮、汪宗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方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方静负担。审判员 束克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