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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方静与金亮亮、汪宗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静,金亮亮,汪宗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59号原告:方静,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金亮亮,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宗芳,女,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系金亮亮之妻。原告方静与被告金亮亮、汪宗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方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方静负担。审判员  束克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