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晓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静,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汉族,高中文化,太原市诚信易佳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住址:山西省柳林县庄上镇双枣圪垯村26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晓静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号起亚牌汽车行驶至本市南中环街军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47.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煤炭医院采集血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李晓静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李晓静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