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104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前进街道。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罚字[2016]第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0.3862公顷(耕地)建翠南66千伏变电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3862公顷土地;2、责令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2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77240.00元(柒万柒仟贰佰肆拾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且已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大国土资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魏洪泰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向萍 来自: